教师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教师的民主管理权不容侵犯

高老师在某县一中任教长达25年,先后获市先进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1997年7月,因他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一气之下将其解聘。【详情】

律师解答:

例中高老师因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学校的乱收费问题,引起校长不满,校长便报复高老师而将其解聘。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是违法行为。【详情】

案例2:教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获取报酬待遇权

张老师被某市民办中学聘为德育主任,月工资1300元。但到 2001年11月,学校通知张老师其德育主任职务由他人接管了。此后,学校就没有给张老师安排工作,也一直没有给张老师支付工资。【详情】

律师解答:

虽然《教师法》第32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不得随意拖欠教师工资。【详情】

案例3: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 侵犯教师受聘权的分析

尹某原为某市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的观点。尹某在其《人世老枪》一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详情】

律师解答:

案例中某市教育局做出的禁止各学校聘任尹某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该行为对外产生了拘束力,具有执行……【详情】

案例4:谁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

某中学一名14岁男生小刚与一名女生早恋。通过班主任张老师的劝导,那名女生表示接受批评,而小刚与张老师约定,请张老师去他家与其父母见面。张老师如约跟随小刚去他家家访。【详情】

律师解答:

小刚将张老师打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仅仅因为老师善言劝导其勿早恋,这个学生就将老师骗至家中,砍成重伤……【详情】

案例5: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据笔者对某师专31名毕业生(分别到 15所学校任教)的调查,他们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都有违约金条款,且都是单方违约金条款,即如果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详情】

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学校聘用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但对聘用合同的性质、聘用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详情】

案例6:教师的进修培训权及其实现

对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表现为“学历补偿教育”。1996年,第五次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九五期间,师资培训工作要在完成部分教师学历补偿教育……【详情】

律师解答:

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详情】

案例7:学校强订报刊,教师如何维权

近日某省一所学校教师来信向编辑部反映,当地青年教师每月工资不足1000元,某月却被学校强行扣除200多元用于订阅报刊。这种强订报刊的行为违背了“中央报刊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详情】

律师解答: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国家举办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和个人举办之分。前一种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详情】

案例8:教师工伤问题应如何解决

本人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 2003年2月20日在家访途中,不幸跌进堆放的楼板夹缝中,造成骨折,当时就住进医院,后开刀住院用去医疗费10000余元。经市教育局人事科调查核实为工伤。【详情】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详情】

教师维权的几条途径

  • 教师申诉
  • 人事争议仲裁
  • 行政复议
  • 诉讼

教师申诉是教师法规定的一种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此即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一些教师在与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生纠纷后,向相应的组织机构口头提出或者递交书信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申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是一种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它有法定的处理程序,并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受理机构按照规范的格式出具书面材料。详细

维权关键词

教师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4项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教师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5项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教师受聘权

《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第5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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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祖籍山东临沂。1995年一直致力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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