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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设机构
办公厅 教育司 政策法规司 经济发展司
国际司 人事司 文化宣传司 规划财务司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免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 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 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 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 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 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 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 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 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 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 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 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 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 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 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 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 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 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 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 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 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 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 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另惭政区及澳 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 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民委设8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 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 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行 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 1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 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 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 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 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 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 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 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 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 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 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 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 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 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 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 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 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 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 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 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 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 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 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 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 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 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 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 育扶持的有关事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 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 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 “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 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 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 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 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 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 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三、人员编制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0名。其中:主 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7名(含专职委员之 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鉴于民委工作的特殊性,专职委员也可配副部级)。
    充实加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其机构、编制另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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