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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制订在港澳地区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二)制订我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政权顺利交接的方针、政策。 (三)规划、部署香港和澳门过渡时期的各项工作。 (四)协同外交部掌管与香港、澳门有关的外事工作, 指导中英、中葡两个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五)制订内地与港澳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交往的具体政策,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会同各地、各部门做好到内地访问、工作的港澳各界人士的接待和宣传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 审批常驻港 澳地区人员, 对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出访港澳地区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意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地 址: 北京市百万庄南街12号 邮政编码: 100037 电 话: 68315014 传 真: 68315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