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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主要职能
    (一)制订在港澳地区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二)制订我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政权顺利交接的方针、政策。
    (三)规划、部署香港和澳门过渡时期的各项工作。
    (四)协同外交部掌管与香港、澳门有关的外事工作, 指导中英、中葡两个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五)制订内地与港澳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交往的具体政策,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会同各地、各部门做好到内地访问、工作的港澳各界人士的接待和宣传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 审批常驻港 澳地区人员, 对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出访港澳地区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意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地 址: 北京市百万庄南街12号
邮政编码: 100037
电 话: 68315014
传 真: 683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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