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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内设机构
办公厅 体改法规司 综合规划司
财务司 人事劳动司 公路司
水运司 科技教育司 外事司
公安局
        一、主要职责
    交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 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八)负责部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 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九)负责政府问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 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部机关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政策研究工作, 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政务信息、 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
(二)体改法规司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行业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 拟定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负责中央投资、中央 与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 审查;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四)财务司
    指导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部属单位的人事、 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卫生工作;管理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
(六)公路司
    拟定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 标准;维护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监督 管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公路规费稽征、公路养 护、路政、收费公路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七)水运司
    拟定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 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 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管理;负责水运设施的维护和 管理;负责水运规费稽征和国际国内水路运输、港口、船舶 代理、外轮理货及其他水运服务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八)科技教育司
    拟定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科 研、教育体制改革,负责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交 通行业标准和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成人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
    管理交通外事工作;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涉外工作; 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公安局
    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交通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其中:部长1名,副 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7名(含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待下一步进行深入调查后, 作为专题,研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职责分工。
(二)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 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垂直 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合并中央与地方的水上安全 监督机构,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在统一领 导体制下,界定有关水域的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 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局长由交通部 主管副部长兼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 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 海保障的管理职权。
      中国船级社作为社团组织(事业法人),承担船泊及海 上设施的具体检验业务。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务 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对所在内河行使航运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其中,黑龙江税务管理局在政企分开、减员增效、逐步扭亏的基础上下放给地方管理。
(三)交洲所属中远集团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外 运集团合并成立新的集团公司。
    合并后的集团公司与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脱离,
(四)关于投资管理职能。
    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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