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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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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 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 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 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 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 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 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 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 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 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 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 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 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 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 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 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 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 扣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 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 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 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 体会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 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 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 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 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 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 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 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 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 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 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 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 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 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 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承办部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 调工作;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 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 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 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和 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法制司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劳动 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 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 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部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 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 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 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 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 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 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中央级 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承担统计 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 总编制本部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 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部属国有资产。 (四)培训就业司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 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 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国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中 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 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 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 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 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 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 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 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组织拟 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 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 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国 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 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 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 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五)劳动工资司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 仲裁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 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国家级企 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 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 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 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 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养老保险司 拟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 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 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 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 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 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失业保险司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 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 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 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八)医疗保险司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 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 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 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 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 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 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九)农村社会保险司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 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 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 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 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 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 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 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 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 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 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 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 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 责本部的涉外宣传工作;组织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和睦议书。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管于部的考核、任免、调 已奖惩工作;负责部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 部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 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 的培训工作;负责本部人员出国审查、长期出国培训的管理 工作,管理长期出国官员和国际职员;管理挂靠本部的社团组织。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45名。其中:部长 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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