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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内设机构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优抚安置局 办公厅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救灾救济司 外事司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区划地名司
民间组织管理局 人事教育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 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 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 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 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 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 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 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 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 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 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 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 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 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 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 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 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 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 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 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 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 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 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迂移的审核 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 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 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 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 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 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 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 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 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 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 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 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民政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 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 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 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 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 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 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 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 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 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 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 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 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 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 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 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 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 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 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 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 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 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 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 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 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 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 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 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 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 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 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 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 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 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六)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 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 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 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 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 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 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 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 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 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 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 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 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 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 定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和 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八)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 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 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 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九)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 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 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 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人事教育司
    在国家教育、科技等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拟定民政 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 机关公务员和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 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指 导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和部机 关、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 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三、人员编制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15名。其中:部长:名,副部 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四、其他事项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 担。原为该小组办公室核定的10名临时编制继续保留,待工作结束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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