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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
主要职能: (一)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 研究制订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 对政府系统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协调服务, 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二)研究制订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 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 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参与进 行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三)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制订和完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 的政策、法规 (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惩戒、 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 等)并组织实施,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指导和协调各部门、 各地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四)负责国务院授权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审批等人事管 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等人事管理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制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 资格评定、考试制度, 研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研究制订专业技 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推行博士后制度和负责 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 综合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来华(回国)定居专家工作, 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 (六)制订全国人才流动政策、法规, 培育、指导人才市场, 负责制订全国 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性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承办 国家特殊需要的人员调配工作。 (七)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法规和 制度、标准, 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 研究与完善机关、 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 (八)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 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政策、 法规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 协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 (九)综合管理人事系统的科研工作, 协调管理人事信息工作。 (十)负责制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 选拔、管理及协调工作, 承办政府间协议专家的派出, 负责国际人力资源机构 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制 度, 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 协调各部门的全国性表彰工作, 负 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的工作, 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行政学院 进行业务指导. 相关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