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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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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 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 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化;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 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 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 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 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 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 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 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夫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 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部机关设10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 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 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司 拟定国家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 水长期供求计划;承办大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 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 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 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 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际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协调的有 关工作;承办水利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水文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省际水量分配方 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 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 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 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五)经济调节司 拟定水牙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 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 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部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部机关的财务管理。 (六)人事劳动司 承办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 动工资和专家工作;承办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的管理;组 织部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及科技干部的培训;指导水利系 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教育司 承办政府间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拟定 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 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 范并监督实施;指导部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的工作。 (八)建设与管理司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 堤、海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江河 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 湖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指导水利行业的供 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水土保持司 承办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 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国水土保持 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十)农村水利司 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 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 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 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22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 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7名(含正副总工程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其主 要职能是:组织全国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 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 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 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 (三)取水许可证由水利部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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