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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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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 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 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 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问和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 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 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9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搞好各司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总局工 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 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 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 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三)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 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 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 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四)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 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 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 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制定体育经营 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研究提出体育行业标准。 (五)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 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 (六)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 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七)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 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协调 体育外事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 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 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 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九)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 思想,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 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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