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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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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 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 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修订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三)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组织制定非处方药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负 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四)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 制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注册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 地;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五)拟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 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拟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 药品质量,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审核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研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制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三)组织、指导与政府、国际组织问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7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 事务、档案管理、新闻发布、行政事务、资产、财务、房 产管理以及保密、保卫等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实行 收支两条线;拟定、修订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新闻发布、宣传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药品注册司 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的法定标准;注册新药、仿制 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负责 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医疗器械司 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 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制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注册进 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 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审核医疗器械广告。 (四)安全监管司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非处方药制度,审 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审核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拟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 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五)市场监督司 研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 格认定制度;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 的购销规则;拟定、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 施,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检定、抽验药品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 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六)人事教育司 制定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 施,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 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负责局 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七)国际合作司 组织、指导与政府、国际组织问的多边、双边药品监 督管理方面的公务活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日常外事行政、药品的行政保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三、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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