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相关链接 >> 政府网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内设机构
航空安全办公室 规划发展科技司
人事教育司 国际合作司
飞行标准司 航空器适航司
公安局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 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业实施 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 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 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 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 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 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 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 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 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 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 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 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 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 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 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 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 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 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 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 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管理 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民航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 问题;综合协调和组织审查民航各类法规、规章制度, 处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承担总局领导交办的文件起草和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
    拟定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 检查飞行安全及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 安全”管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组织航空事故调查; 指导航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研究工作,发布航空安全信息;承担总局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发展科技司
    研究和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民航行业航 线网络、机队建设、机场建设、科技开发和信息系统等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 赁民甲飞机及进口机电设备的申请;管理民航基建、技 改和利用外资项目等工作;负责民航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四)财务司
    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和财会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宏观经济调节;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和专项基金; 审核汇编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拟定航空运 价和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财税政策;负 责民航外债监管、协调;实施财会监督,维护国家投入民航资本的权益。
(五)人事教育司
    指导民航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导直属单 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民航院校,组织和指导人 才开发、培训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拟订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六)国际合作司
    拟定发展国际和地区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组织 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办理有 关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议的具体事务;办理民航企 业与外国航空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的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 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工作;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 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办理民航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工作。
(七)运输司
    拟定国内、国际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 制度,规范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审核国际、 国内航线和国内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机的申请,对民航 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协调航班计划, 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作业任务。
(八)飞行标准司
    拟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 航空器的运营人(含在国内的外国运营人)实施运行合 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 的资格管理,对飞行训练机构和设备进行合格审定;管 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对飞行人员身体条件进行合格审定。
(九)航空器适航司
    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 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 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 检查;审核批准运营人维修系统和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 可安全运行状态,颁发适航指令并监督实施。
(十)机场司
    拟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并监 督检查。审核民用机场场址名体规划及组织竣工验收工 作,对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社会中介 组织实施资质管理;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负 责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 和应急求援的行业管理;对民航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公安局
    拟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行业 空防安全;监督民航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方案,指 导防范和处理劫机、炸机等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 件;管理民航公安队伍,组织指导专机警卫和刑事侦察 工作;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交通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
    该局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三、人员编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2名。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 级领导职数45名(含总飞行师1名、总工程师一名和政治工作机构领导6名)。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治工作机构的设置。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治部与机关党委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民航纪律检查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的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所在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为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民用航空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为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成立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事业 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进行技术研究并监督管理。

Copyright(c) 1994-2001CERNIC,CERNET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