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相关链接 >> 政府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

 
内设机构
办公厅 货币政策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条法司 会计财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统计司 支付科技司 银行监管一司
国际司 人事教育司 银行监管二司
内审司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
(十一)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 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 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 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 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 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 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 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 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 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五)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 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 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 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 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 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 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 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 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 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 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 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 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 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九)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 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 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十)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 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一)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 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 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 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 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机关党委。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为500名。其中:行长1 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9名。含行长助理3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四、其他事项
(一)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 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
1.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 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2.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 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 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 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3.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 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4.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 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5.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其中:正副局长(主任)16名。
(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负责统战和金融咨询等工作。
(三)驻外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四)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设立之前,原保险司继续保留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Copyright(c) 1994-2001CERNIC,CERNET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